中国无人化农业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对于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战略任务的要求,由安徽中科智能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农业大学、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三家单位牵头,联合发起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江苏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安徽荃银高科瓜菜种子有限公司、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马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芜湖市弋江区农业技术协会等协同行业企业、高水平院校及行业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无人化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明确共同体性质宗旨与职责任务,规范中国无人化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运行管理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中国无人化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英 文 名 称 : China's unmanned agricultural industry education integration community。
第二条 性质:由无人化农业企业、行业学会协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在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无人化农业产教资源,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无人化农业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现阶段属于非法人互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紧紧抓住建设教育强国和农业强国的战略方向与重点任务,坚定不移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高等教育龙头作用,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充分利用政府、企业、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等的教育及学术技术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育数字化,加速培养和输送无人化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才,促进各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利益共享,为加快发展壮大无人化农业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更好地服务农业强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为推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构建育人新格局、构筑发展新优势作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共同体每年要组织工作专班,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定期或适时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期间完成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的编制与发布,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承接无人化农业企业的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支持等需求服务,学校的就业创业、技术成果服务委托服务,帮助企业和学校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共同体要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置于首要位置,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的要求,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共同体内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共同体内企业招工要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共同体内学校要开放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共同体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职工,攻读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
(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共同体要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行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行校企系统解决问题。支持职业学校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发挥“中试车间”的作用。共同体成员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出一批无人化农业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农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四)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共同体要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五)有组织开发无人化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共同体要组建高水平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队伍,结合产业实际需要、职业院校人才培养需要,落实节点推进,就无人化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培训资源开发、教学推广、鉴定考核等建立全流程无人化农业职业技能推广体系,共同助力无人化农业和乡村振兴技能人才培养。
(六)组织无人化农业职业技能大赛。共同体成员对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职业标准,对接既有和开发新的无人化农业类职业类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训,以赛促建,赛教融合提升无人化农业技能人才实际应用水平。
(七)推进校企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举办产学研合作交流会、人才高峰论坛、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加强学校的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能力需求的衔接;推进产教融合,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共同体成员联合建设大田作物、渔业、园艺、畜牧等典型无人化农业应用场景实训基地,为无人化农业行业发展培养应用创新型与技术技能型人才。
(八)促进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资源流动,组织校校结对、校企结对活动;组织成员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培训研讨等学习交流活动,推动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助力成员单位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事项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参与无人化农业行业企业调研、政策咨询等活动。
(十)依法依规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优秀成员单位,帮助成员单位提升品牌影响力。
(十一)建立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及时传达,推动贯彻实施。
(十二)承担政府以及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同体章程。
(二)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愿意承担共同体成员相应义务。
(三)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在有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向共同体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填写《中国无人化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员单位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资质的证件;提交申请单位简介。
(二)共同体秘书处按照《中国无人化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三)成员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共同体指定渠道予以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共同体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共同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参与权。
(三)有权向共同体提交议案,对共同体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享有使用共同体公共信息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优先与共同体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对共同体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享有自由退出共同体的权利。
第八条 共同体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共同体决议。
(二) 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宣传共同体宗旨,维护共同体形象。
(四)保守共同体成员的商业秘密。
(五) 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
(六) 积极承担和配合共同体的各项工作。
(七)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共同体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九条 成员退出共同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共同体邀请企事业单位、行业、科研机构自愿加入,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入会代表,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入会代表原则上由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为便于共同体的决策与管理,参照社会团体治理规范,应设立理事会作为共同体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共同体指导单位推荐,并经理事大会决定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成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均为四年。
第十五条 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中,理事长所在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的章程。
(二) 经理事推选,选举和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大会。
(二) 牵头制定并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共同体理事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及运营管理,对理事会大会负责。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确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筹备组织理事会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七) 发布人才培养和人才供求信息。
(八)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行业、企业捐赠。
(二)理事费、会员费。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所获得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二)落实政府关于产教融合发展政策相关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资助科技成果培育及转移转化,资助各加盟高校的课程改革及师生技能竞赛活动。
(三)奖励为共同体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共同体日常运营、产教融合信息化平台维护等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共同体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共同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秘书处要做好员工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共同体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共同体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项目合作,由合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