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更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0号)有关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战略任务要求,由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全国城市更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明确共同体性质宗旨与职责任务,规范共同体运行管理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共同体名称:全国城市更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共同体性质:本共同体是由行业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城市更新行业产教资源、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
第三条共同体宗旨: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提高全国城市更新行业全产业链人才培养质量,助力产业链企业赋能升级。
第四条共同体准则:互融共生,协同发展。
第五条共同体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六条共同体主要工作任务:
(一)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承接行业企业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学校就业创业、技术成果转化等委托服务。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共同体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置于首要位置,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的要求,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共同体内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共同体内企业招聘要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共同体内学校要开放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共同体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职工,攻读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
(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行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系统解决问题。共同体成员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提升服务水平。
(四)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五)推进校企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举办产学研合作交流会、人才高峰论坛、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加强学校的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能力需求的衔接;推进产教融合,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共同体成员联合建设产教融合研究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城市更新行业高质量培养应用创新型与技术技能型人才。
(六)促进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资源流动,组织校校结对、校企结对活动;组织成员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培训研讨等学习交流活动,推动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助力成员单位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事项或政府部门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行业企业调研、政策咨询等活动。
(八)依法依规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优秀成员单位,帮助成员单位提升品牌影响力。
(九)建立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及时传达,推动贯彻实施,了解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七条成员单位认定及构成
共同体主要由承认本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更新行业相关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组成。成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的原则组建而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同体章程;
(二)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愿意承担共同体成员相应义务;
(三)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在有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书;
(二)共同体秘书处按照共同体章程进行资格审核。共同体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十条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和合作方针制定、目标实施等事关共同体发展的重大事项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共同体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享用共同体提供的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资源,优先接受共同体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指导;
(四)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五)共同体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共同体内院校优秀毕业生;
(六)优先在共同体成员单位挂牌设立“技术服务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实训基地”等;
(七)优先选派专业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共同体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援助、学术研讨等工作;
(八)入共同体自由、退共同体自由。
第十一条共同体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遵守共同体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宣传共同体宗旨,维护共同体形象,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和配合共同体的各项工作;
(四)为共同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成员退出共同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三条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四条共同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单位各推荐一名代表,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秘书处是共同体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共同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
(二)经理事推选,选举和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共同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共同体成员单位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七条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理事会大会决议;
(二)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确定理事会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筹备组织理事会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七)发布人才培养、人才供求信息和成员单位信息等;
(八)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九)建设共同体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牵头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共同体经费来源:
(一)牵头单位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通过共同体内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共同体所获得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单位代管。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二)落实政府关于产教融合发展政策相关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资助科技成果培育及转移转化,资助各加盟高校的课程改革及师生技能竞赛活动;
(三)奖励为共同体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共同体日常运营、信息化平台维护等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共同体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共同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报理事会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共同体秘书处。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